(一)基本條件
1、有與其申請技術服務項目相適應的管理、技術和質量控制人員。
2、熟悉相關法律、標準和文件以及本單位質量管理手冊。
3、專業技術負責人應精通本專業業務,專業人員的專業與申請的技術服務項目相一致。
4、專業技術人員必須經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二)有關人員具體條件
1、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資質的,應當具有項目評價、衛生檢測和質量控制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項目評價人員應當包括衛生工程(可委聘)和職業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2、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甲級資質的,項目評價、衛生檢測和質量控制方面的技術負責人必須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并從事相關專業工作5年以上。
項目評價人員中衛生工程人員不少于2人。
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中高級技術職稱的專業人員不少于5人,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專業人員人數不得少于專業人員總數的40%。
3、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乙級資質的,項目評價、質量控制方面的技術負責人必須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并從事相關專業工作3年以上。衛生檢測方面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從事相關專業工作3年以上。
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專業人員人數不得少于專業人員總數的30%。
4、申請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資質的,項目評價技術負責人、衛生檢測技術負責人必須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并從事相關專業工作3年以上。衛生檢測人員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從事相關專業工作3年以上。
5、申請放射衛生防護檢測與評價的,應當有項目評價、放射衛生防護檢測和質量控制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
項目評價、放射衛生檢測和質量控制方面的技術負責人必須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并從事相關專業工作5年以上。衛生檢驗方面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從事相關專業工作3年以上。
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專業人員人數不得少于專業人員總數的30%。
6、申請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的,應當具有項目和產品評價、放射衛生防護檢測和質量控制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
項目和產品評價、放射衛生防護檢測和質量控制方面的技術負責人必須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并從事相關專業工作5年以上。
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專業人員人數不得少于專業人員總數的30%。
7、外聘(含返聘)技術人員不得超過從事評價工作總人數的20%,技術負責人不得外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