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資訊
某企業于2020年4月14日申領排污許可證,重慶市潼南區生態環境局審查后,發現該企業存在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標準等問題,書面下達了《排污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其于2021年4月7日前完成整改并取得排污許可證。2021年6月7日,因該企業超過整改期限,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并取得排污許可證,潼南區生態環境局行政審批服務和環境督導科將該公司存在的環境違法行為移送執法部門調查處理。2021年6月10日,潼南區環境行政執法人員根據線索前往該企業進行了現場核查,發現該企業在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情況下,正常生產,違法排放污染物。
相關要求: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批準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銷、注銷、吊銷排污許可證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處理結果:
依據《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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