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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完成竣工環保驗收后發生變動的,且經確定不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范圍的,排污單位(建設單位)參照本要求編制《建設項目驗收后變動環境影響分析》。若排污單位(建設單位)沒有能力編制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編制。
一、變動情況。變動前原已驗收項目環評、排污許可、驗收具體情況;從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方面闡述變動內容,重點關注排放口位置、排放口數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變化情況,分析變動原因并綜合判定變動內容是否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評管理范圍。涉及多次驗收后變動的,依次注明變動情況,明確累積變動的內容。
二、環境影響分析說明。針對驗收后變動導致的產排污環節變化情況,分析污染物濃度、總量達標排放的可行性并提出達標方案,明確排放種類、排放總量、排放濃度是否增加;分析驗收后變動導致的危險物質和環境風險源變化情況,分析原環境風險防范措施的有效性。涉及多次驗收后變動的,分析累積變動內容的環境影響。
三、結論。根據驗收后變動內容和環境影響,綜合判定是否屬于《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五條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情形之一。如果不屬于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情形,可以納入排污許可證變更管理。涉及多次驗收后變動的,按照累積變動內容進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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