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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關于排水許可證應按照《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后方可排放”。第五十條規定“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企業排放的水污染物,應同時滿足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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