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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8日,生態環境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數和物料衡算方法”。進一步規范因排放污染物種類多等原因不具備監測條件的排污單位應稅污染物排放量如何計算。
1、屬于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適用生態環境部發布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中規定的排(產)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
2、不屬于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適用生態環境部發布的排放源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的排(產)污系數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
3、上述情形中仍無相關計算方法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制定抽樣測算方法。
2021年5月1日起按新方法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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