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資訊
(一)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于2005年8月19日針對原廣東省環境保護局的《關于柴油發電機排氣執行標準的請示》(粵環報〔2005〕35號)進行函復(環函〔2005〕350號),現將其主要觀點歸納如下:
這是目前能找到的針對柴油發電機排氣執行標準的最重要的法源依據。
(二)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分類: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分為兩大類,分別為綜合性排放標準及行業性排放標準。除了《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外,類似《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2014)這類具有跨行業均需執行的標準都屬綜合性排放標準,其主要特征為適用范圍廣。
根據前款所述,廣東省《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屬綜合性排放標準。由于《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后于《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頒布,因此《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較《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更嚴。地方標準之所以能夠存在,在于其限值要求更加嚴格,依據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五條。簡而言之,只要地方大氣綜合性排放標準嚴于國家大氣綜合性排放標準,優先執行地方大氣綜合性排放標準。
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執行原則:根據《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前言,“國家在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標準為綜合性排放標準外,還有若干行業性排放標準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業執行各自的行業性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外,其余均執行本標準。”簡而言之,有行業性排放標準的執行行業性排放標準,無行業性排放標準的執行綜合性排放標準;行業性排放標準與綜合性排放標準不交叉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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